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排放污染物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包括以下五种: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这五种污染物属于绝对禁止排放的物质,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海洋环境的专门法律,较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标准。根据本法有关规定,1.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3.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4.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5.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6.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7.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以及按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根本就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而私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二是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虽然已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不论是以上哪种行为,只要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是针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所作的义务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范围扩大。否则就要依据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种形式:一是责令期限改正,二是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罚款。责令期限改正,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任何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首先均应当适用责令期限改正的行政处罚。这里的期限,由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出规定。“并处罚款”,是一种财产罚,即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给予罚款。

  三、关于罚款的数额,本条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类作出规定:1.对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和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分别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本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和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及造成损失等情况确定,这是本法赋予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违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四、本条规定的有处罚权的机关,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也就是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处罚措施,则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