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评估以及装卸油类和有毒有害货物作业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凡交付船舶装运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相关单证以及特定货物的数量限制,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此类货物装船运输。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从技术方面保障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海运安全,防止因货物包装的破损、货物泄漏、混装、不当积载、超量运输等原因引发各类事故而导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我国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均对每类危险货物(含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标志、运载以及对装运过危险货物而未彻底清洗或消除危害的“空包装”处理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方均应严格遵守。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污染危害不明的货物的评估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凡性质不明确、是否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未确定的货物,应事先按照《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性质确定后方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各项船运手续。

  三、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装卸作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进行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装卸作业时,船岸双方、海上过驳作业的船舶双方以及船舶与海上装卸设施双方都必须遵守安全和防污染的操作规程。在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由于疏忽、操作失误、意外事故等引发的货物泄漏、溢出会造成人员伤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为避免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营运操作性污染事故,在科学研究和多年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国内外都形成了一整套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程序及技术操作指南等,作业船舶和岸上相关作业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这些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类作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