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和与船舶有关的,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作业活动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六个方面的作业及活动应事先获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用焚烧炉主要用于焚化处理船舶营运中产生的油泥油渣以及垃圾等固体废物,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港口周边空气质量,因此,须严格控制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设备。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的洗舱水、清舱废物、残油、含油污水等应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排入港口专用接收处理设施或在开敞海域排放,以防止造成水体交换能力较弱的港口水域污染。船舶货舱驱气主要指装运液化气体和化学品的封闭货舱内的气体驱除,此项作业既涉及安全问题又涉及大气污染问题,应予严格监管。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所谓“消油剂”主要指溢油分散剂以及凝聚剂、沉降剂等化学处理剂,这类化学剂对一些特定性质及环境下的溢油作用甚微且容易造成海洋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在港口、遮蔽及环境敏感水域应对使用消油剂予以严格控制。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此类作业应事先采取防止污染水域措施,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进行此类作业,应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划定安全作业水域,控制周围船舶活动,并按程序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本项所列举的作业,均涉及海洋环境和海上安全与通航秩序问题,应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水域情况,确定作业时间,必要时划定作业区及警戒区,并对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由于海上与船舶有关的施工作业种类繁多,情况不一,故本项在列举几种作业的同时,又增加了“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内容,以涵盖其他与海洋环境及海上安全关系密切或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