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并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规定。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所有经济活动的舞台,而供给与需求则是决定市场的主要因素,只有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和其他绿色产品创造有效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绿色及环保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推动清洁生产活动蓬勃进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也是市场上很大的消费者,因此,政府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消费行为来引导社会公众的消费行为。例如,在美国,美国环保局首先公布了若干指导原则,用于政府机关优先采购各类再生产品和对环境与资源友好的产品。目前,在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使用的许多电脑是节能型的产品,联邦政府大楼中运行的中央空调大多数是绿色环保型产品,政府的消费方式对公众的消费方式起到巨大的导向作用。为此,本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二、本法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人们转变消费意识,促进人们逐渐使用和消费对环境与资源无害的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发育和完善,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