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的规定。

  一、所谓规划,一般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所谓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全面而长远的发展计划。

  实施清洁生产为什么需要制定推行规划?这是由推行清洁生产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的。首先,实施清洁生产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既包括工业领域、又包括农业领域、还包括第三产业等领域,因此,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其次,实施清洁生产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方面的困难很多,需要一年又一年、一代又一代地坚持下去,客观上要求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再次,实施清洁生产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这里既包括人才和资金方面的,又包括技术、物资等方面的,还包括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虽然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清洁生产,但该规划比较原则,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以促进清洁生产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二、如何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根据本条的规定,该规划的制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之所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该规划,其依据是本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等规定。同时,考虑到清洁生产的推行离不开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部门的支持,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时,要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发挥“牵头”的作用,又要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而有关部门既要认真负责,又要做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所有的部门既认真负责、又互相配合,才能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这里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