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日期是2000年4月1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部法律,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准备。

  二、原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为了适应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的需要,防治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于1999年6月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会议的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随着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自行废止。

  三、在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以前,即2000年4月1日以前,仍将适用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就是说,本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