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的规定。

  一、所谓清洁生产的导向目录,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政策性文件,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即是。所谓清洁生产指南,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旨在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宣传品,其中有的正式出版,有的在内部印发使用。例如,1997年8月由北京市环保局组织编写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指南》一书,概述了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步骤,对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和有关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所谓清洁生产的技术手册,也是指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旨在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的宣传品,既可以正式出版,也可以在内部发行使用。它与上述“指南”所不同的,是“宣传”的成份少一些,技术的成份多一些,具有较强的技术工具书的性质。

  在本条中之所以要求有关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目的在于从政策上推动清洁生产,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指明投资的方向,同时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政策依据。本条之所以还规定有关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有关的“指南”和“技术手册”,主要是考虑到清洁生产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从总体上看仍属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等形式,普及清洁生产方面的科学知识,可以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挥实实在在的指导性作用。在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不少成功的经验。

  二、如何做好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的制定工作?根据本条第一款,该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也就是说,有权制定和发布该导向目录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无权发布;而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是由国务院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从事这项工作时,要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能一家专权。在制定和发布的时间上,本款要求“定期进行”,而不能主观随意进行。更不是今年制定和发布,明年后年就不再搞了。至于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的范围,应当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清洁生产的技术、工艺导向目录,也包括清洁的设备和产品的导向目录。2000年,为了指导有关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国家经贸委公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为建设项目在当前阶段选择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供了一定依据。

  三、如何编制好“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责任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而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2.上述有关部门介入“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的编制工作,并不是直接编写,而是组织编制。具体的编制工作应当由有关的社会组织进行,如由有关的“学会”、“协会”负责编写;3.“清洁生产指南”和“清洁生产技术手册”,应当根据行业和地区的特殊性,分别进行。这样做可以有针对性地指导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