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本款所称“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经贸委。由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范围较广,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由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中规定的国家经贸委的职责,本法规定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另外,由于清洁生产覆盖的领域和行业较广,又同时涉及环境保护、制定有关计划和规划、采用高新技术和科研等相关的工作,不同于单纯的污染控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的监督管理,而是需要政府从多个角度、多个环节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规范,在清洁生产的管理体制问题上,应当强调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因此,这一款还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工作。这些部门与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为做好清洁生产的促进工作而共同努力。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职责的规定,这一款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与第一款中央有关部门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有所不同,本款规定地方的清洁生产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具体情况也不相同,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立还不很健全,因此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统一领导更有利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开展,保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同第一款相同的是,地方的清洁生产工作仍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