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释义】 本条是对农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随着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的大量采用,农业生产及农业产品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公众关心的一个焦点。农业污染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造成污染;二是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或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水体的污染和农产品中有毒物质残留。目前我国化肥、农药施用量已经接近或超过某些发达国家的施用水平。如1995年全国化肥施用量已达375kg/ha,即使按复种指数折算(242kg/ha),也已高出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造成污染而设置的安全上限(225kg/ha),化肥的超量施用必然导致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加剧。我国地面水体多已受到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污染,在太湖所含的富营养化物质中,化肥氮即提供了入湖氮的29%。我国农药的施用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农药使用以杀虫剂为主,占农药总用量的77.8%,其中,又以甲胺磷、乐果、1605、甲基1605、敌敌畏等毒性较高的品种使用最多。尤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药用量大多集中于这些高毒品种,致使其在环境及农副产品中的残留较为普遍。

  (二)饲料添加剂的滥用造成畜产品中有害物质超标。常见的造成危害的饲料添加剂有瘦肉精和过量的抗生素。用瘦肉精饲养的猪肉,食后会引起中毒;抗生素的滥用会导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变为耐药菌,感染人类后很难治愈,此外,抗生素残留在食品中,使消费者即使没有直接大量服用抗生素,体内的菌群耐药性也会不知不觉增强,其危害程度等同于人类自身滥用抗生素。

  (三)秸秆、禽畜粪便、农用薄膜等农业废料随意排放造成的大气、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每年秸秆焚烧都造成比较严重的大气污染,甚至影响当地的交通,以至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对秸秆燃烧问题作了规定;在禽畜粪便的处理方面,目前我国98%以上的养殖场都没有对其排出的粪便污水进行任何处理而直接排放,养殖场附近恶臭熏天,蚊蝇孳生,细菌繁殖,疫病传播,并且通过周围水渠、河道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

  (四)工业、城市垃圾、污水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而造成农产品污染。

  二、针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污染问题,环境保护法、各类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从污染物的处置和排放以及控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水排放规定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标准,并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和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减轻不合理使用农药产生的危害,1982年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发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对减轻农药残留危害规定了详细的控制措施。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正在制定有关化肥管理和使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实施污染控制的同时,清洁生产的理念也逐渐在农业领域得到了推广。农业清洁生产的核心就是采取综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农业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减少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而达到减少污染、产品优质无害以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目的。

  三、本条规定罗列了农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尽量减少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高效地使用农药、化肥和饲料添加剂,消除有害物质的流失和残留;对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进行综合利用,使土壤中宝贵的有机质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直至循环利用,防止农业废料不合理处理造成污染;在造地、灌溉以及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建设活动中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介入。本条对农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规定是原则性、倡导性的,目的是为农业生产者指出实施清洁生产的途径;在本法的其他章节,规定了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为生产者提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技术指南和技术手册等内容,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农业清洁生产的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