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的规定。

  一、近20多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的环境标准。为提升和支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公众的绿色消费方式,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也称生态标志,该标志不同于一般商标,它是指通过产品或包装的印记表明这些产品比其他功能和竞争性都类似的产品更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这些产品从最初开始设计时,就考虑到人们在使用中和使用后,不会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与资源产生危害或者产生的危害较小。这些产品具有的特征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后易于回收,可再用,可更新;包装合理,功能合理,使用寿命长,易处理与降解。因此,这些产品的标志代表了对产品质量的一个全面评价,这一标志制度的应用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信息,同时,也会对我国绿色市场的成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实施了生态(环境)标志制度,如1978年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生态标志制度的国家,德国将推行生态标志的行动称为“蓝色天使”计划,目前其绿色产品数量达5000多种。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日本、芬兰、冰岛、瑞典等国家于1989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1993年,我国开始发布了环境标志图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1995年3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宣布了我国首批环境标志产品名录,包括6类11个厂家的18种产品。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00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了《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1号文),明确了认证认可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同时提出了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已将相关机构调整为中国认证认可委员会、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承担上述三个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因此,涉及的环境标志和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也统一归口到了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工作之中。

  三、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这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清洁生产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比较宽泛,并且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水平不一,本法列举了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三个产品类型,其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类型还有低噪声型、无毒害型、低排废或零排放型等。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标志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以更好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本法还明确要求对批准设立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