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的规定。

  一、加大科研与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推广,是促进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大力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支持与清洁生产相关的科技发展,深入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于促进清洁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清洁生产技术属于科技成果,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属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条文中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对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如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