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建筑、建筑材料和装修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建筑业实施清洁生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建筑的节能节水设计,使建筑物的使用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目的;二是在建筑的过程之中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使建筑施工本身能够实现清洁无害。

  二、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是全社会实现清洁生产的基础,不难设想,如果我们的建筑普遍都采用保温节能设计和建筑材料、循环节水设计和设备、防渗漏技术和建筑配件、于环境无害的建筑材料,那么我们在使用这些建筑的时候,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做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反之,如果建筑物本身不能为我们提供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功能,那么我们在许多情况下都将是无能为力的。为此,本法对建筑工程提出了“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总体要求,而具体要求则应当通过建筑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各种技术规范及标准加以体现。例如有关建筑法规和标准中关于建筑物墙体保温性能的要求、马桶水箱的容积限制以及采用节水龙头等要求,都是本条规定义务的具体体现。

  三、建筑施工自身实施清洁生产,重点体现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使用方面,只有在施工中减少和杜绝有害物质的使用,才能使建筑产品清洁无害。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装修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缺乏有关知识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有毒有害的建筑装修材料泛滥于市场,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场所严重污染,人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大大增加,导致近年来血液病患者增加。由于鉴定建筑装修材料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技术技能,一般百姓很难自己把关,因此,人们普遍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消除有毒有害建筑装修材料的危害。本条第二款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做出的规定,它是一项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第一,它要求所有被使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有毒有害物质不能超标,这是对建筑、装修单位的义务要求;第二,它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这是对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者、销售商以及施工单位的义务要求。为了使这些义务得到履行,本法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对本条第二款的实施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