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策略,但是,目前我国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存在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清洁生产意识,思想观念落后;许多企业领导没有将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未能把污染预防的思想贯彻于生产、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在企业中缺乏强有力的清洁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的清洁生产目标、行动规划和相应的制度措施,严重影响企业有效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的开展;企业员工对清洁生产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企业员工参与清洁生产程度较低,使清洁生产成为少数人的活动。因此,要成功地实施清洁生产,必须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并得到他们的广泛支持,有必要运用加强正规教育、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宣传教育手段,保障清洁生产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已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教育方面,在中小学教育中设置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课程并编写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许多大学设置了环境科学与环境工程专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有培养环境保护专业的大学,还有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这些教育与培训机构在今后开展清洁生产的教育与培训中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清洁生产从概念培训逐步进入学校课堂的正规教育和业务培训,本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即把清洁生产的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清洁生产技术培训中,当然,其中的培训还应当包括清洁生产的管理和方法上的培训。

  三、本法还明确要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广为宣传清洁生产的效益和意义,从而使广大公众加深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关注清洁生产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