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释义】 本条是对追求更高环境目标的企业所作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的英文名词为Cleaner Production,意为“更清洁的生产”, 它与一般的环境标准不同,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所谓“清洁”是指相对于当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能源、原料和生产的产品而言,其所产生的污染更少、对环境危害更小。因此,清洁生产是一个持续进步的过程,企业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追求更高的环境目标。

  二、为了鼓励已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继续追求更高的目标,即进一步实施清洁生产,本法参照近年来国外的成功经验作出了有关“自愿协议”的规定。本条所称的自愿协议,是企业与有关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平等主体身份签订的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是企业承诺进一步节约资源或者削减污染物的排放,当企业达到协议所规定的量化指标后,签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予该企业相应的奖励。在企业已经执行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由协议约定,双方严格履行协议,并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自愿协议对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签订和履行自愿协议,可以帮助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环境记录,从而增加消费者、股份持有者、债权人的信任和信心,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资产的保值、升值。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自愿执行更高的环境标准,清洁生产因此将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