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释义】 本条规定企业可以自愿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一、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即ISO14000标准,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个国际性管理系列标准。该系列目前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审核标准、环境标志标准、环境效绩标准、生命周期分析、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等内容。作为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与一般理解的标准不同,它不设置具体的量化测试指标,也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而是要求企业和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程序化、规范化,同时要求企业和组织承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承诺进行清洁生产或污染预防,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提出自己的环境目标。该系列标准与传统的环境标准不同,它强调采用预防性措施,强调持续改进,使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料采用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都主动地考虑保护环境和资源,不断改善企业和组织的环境纪录,实现一个又一个更高的环境目标。

  二、ISO14000是一个自愿性的标准,任何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此标准。ISO14000又是一个标志性、自我约束性的标准,它标志着企业采用一系列组织管理措施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水平,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显示企业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ISO14000实际上已经成为企业突破技术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通过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能够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需要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目前经国家授权、从事国家环境认证认可授权及监督管理惟一机构是“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CACEB) ,只有经过该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才具有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法定权威。认证机构根据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他辅助文件进行认证,认证的程序和认证评定的内容中包含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等,因此,通过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能够推动和保证企业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