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和装修材料与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关。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装修已成为人们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缺乏有关知识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有毒、有害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泛滥于市场,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场所受到污染,人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大大增加。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本法特作此禁止性规定。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二是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这是本条从生产和销售两个不同的环节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条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能是生产者,也可能是销售者,有的也可能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不论在哪个环节,只要违法行为人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就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

  (一)行政法律责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因此,必须禁止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这一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情节严重”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多,影响恶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民事法律责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本条所规定的违反清洁生产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清洁生产法规定的民事义务,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和等价、有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因此,违反清洁生产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即生产者、销售者同用户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时,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主张,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追究。

  2.这种民事法律责任尽管也有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但主要的还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与主要侧重于处罚违法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不同。

  3.这种民事法律责任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民事法律程序追究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本条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按照合同的约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仲裁机关裁决或法院判决。

  (三)刑事法律责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更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有的也可以是单位。本条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所涉及的主要罪名为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