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光有处罚使人们总是被动地执行法律是不够的,还应当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也能促进法律的实施,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我国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表彰和奖励是指对于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公开的表扬、奖赏和鼓励,包括精神上的表彰和物质上的奖励。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等。本条规定了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表彰和奖励的主体、范围、条件和对象。按照本条规定,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即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的范围是在清洁生产工作范围内,包括清洁生产的推行工作和清洁生产的实施工作。表彰和奖励的条件是要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包括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包括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包括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研究人员、从事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的人员和从事清洁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的人员等。

  三、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表彰,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