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能否在企业中得到实施,使生产经营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除了要突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外,还要有可行的鼓励措施。将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有关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推行清洁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

  二、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一是从事清洁生产的研究、示范和培训的;二是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三是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