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规定。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要解决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是要禁止新建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无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一部分已建的、污染严重的、无法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二是通过一些渠道筹措资金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标准达标,或进一步实现清洁生产。中小型企业相对大型企业来讲,资金不够充足,设备工艺比较陈旧、落后。为此,本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可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出了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