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保管的规定。

  一、药品的妥善保管和贮存,是保证药品质量不发生变化,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的药品保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药品入库的质量验收制度、药品在库的保管养护制度、药品出库的复核制度、药品保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二、医疗机构还要因地制宜,根据所保管药品的具体情况,配置必要的设备,相应地采取各种具体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