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包装上的标签及所附说明书的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应当字迹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等。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明:(1)药品的通用名称。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只标注药品的商品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2)药品的成份。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标明药品的成份,以满足医患者的知情权。(3)药品规格。(4)药品的生产企业。(5)药品批准文号。以从外观上即可判定该药品的合法性。(6)产品批号。以有利于对出现问题的药品溯源检查。(7)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涉及药品效能和使用安全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予以标注。(8)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涉及药品使用须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事项。药品的用法用量除单位含量标示外,还应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如:“一次×片,一日×次”等,以正确指导用药。

  三、特殊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为了便于识别,保证用药安全,本条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和说明书中注明。对于上述药品的标志式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有规定。必须依法按规定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