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的定价原则的规定。

  一、按照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现行做法,除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自行制定药品价格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制定药品的价格。禁止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

  2.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定价格时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发票。

  3.质价相符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价格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坚持按质论价、同质同价。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由于药品是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对药品的价格国家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制度。近年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基本原则,结合药品的特殊性,制定了若干具体管理办法,其中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即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药品,提出了法定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定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定价时必须遵守。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的义务。药品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