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如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身上带有某种病菌,就可能污染药品,进而通过被污染的药品传播给患者。因此,本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经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这里讲的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包括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乙类传染病;以及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丙类传染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主要是指身体表面的一些疾病,如皮肤病以及身体表面有伤口等。有以上情况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