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药品是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质量。我国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进行资格管理。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购进没有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以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将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违法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改正其从不具备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除此之外,还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对没收的药品,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罚款。即对违法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外,还要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是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具体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即违法购进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上述单位因出售违法购进的药品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对此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4.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法购进药品数量较大、次数较多、影响恶劣,以及获得的违法所得较多等情节。具体情况还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