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过程,即是中药材的生产过程。一方面,中药材属于药品,从原则上说,对中药材的生产也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但另一方面,中药材的生产,即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活动,又明显不同于一般药品的生产活动。一般药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工业化生产,质量可控性强;而中药材的生产一般属于农业生产活动,质量可控性与工业化生产相比,影响因素更多,更为困难。本法对一般药品生产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同时又应当看到,要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也需要从中药材生产入手。目前由于诸多原因,我国中药材生产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种质不清,种植、采集和饲养技术不规范、管理不科学、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野生资源破坏严重,中药材质量低劣等。为从中药材生产的特点出发加强对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问题和中药现代化的问题,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有关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