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活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内容的规定。

  研究表明:工矿、交通、油田等工程建设施工中破坏林草植被,固体废弃物扩散或酸碱污染,以及施工区坍塌滑坡造成土地沙化在局部地区也非常严重,已经成为土地沙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时需要提交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防沙治沙法在本条特别规定,在进行这些工程项目建设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有防沙治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