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针对过度樵采灌木和滥挖野生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行为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禁止性规定。目前在广大沙化土地地区,过度樵采,砍挖灌木、滥挖药材等固沙植物已经成为土地沙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据调查测算,目前全国沙化土地地区现有薪炭林24.7万公顷,每年能提供薪柴594万吨,仅占实际薪柴需求量4189万吨的14.2%,缺额巨大。青海省柴达木盆地原有植被较好的固定沙地200多万公顷,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滥樵,造成植被破坏,已有1/3以上成为流动沙丘。内蒙古吉兰泰镇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口迅速增加,樵采量急增,盐湖西北部大面积生长良好的沙地梭梭林,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从7万公顷减少到2万公顷左右,该镇周围40公里范围内的梭梭林全部被砍光。甘肃省中部地区有70万户农民每年缺柴3~7个月,每户每年因樵采毁林毁草0.27~0.47公顷。樵采的方式通常是大片地被连根挖掘,使地表植被遭到彻底破坏,在风力作用下大面积的固定、半固定沙地很快变成流沙。在沙化土地地区生长的中药材,如甘草、麻黄、琐阳、肉苁蓉、发菜等易采集、价格高,群众性乱采滥挖现象十分严重。据测算,每挖1公斤甘草要破坏0.53~0.67公顷土地。甘肃省1994年一年因挖甘草破坏草场6万公顷以上。就连幅员面积不大的宁夏每年因采挖甘草直接或间接破坏草原植被也已达2万公顷!因此,这些行为法律明确规定需要禁止。

  二、第二款规定沙化土地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款要求制定植被管护制度,对于上述滥挖滥采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本条理应规定严格的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的。但由于土地沙化地区情况复杂,民族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一时认识难以统一,全国做出统一的规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采取了将其管理措施留给县级人民政府去制定,同时作为基本要求规定了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通过落实责任到具体管护人员等办法来加强当地现有植被的管护,严格保护植被。

  三、第三款规定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也就是在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地域范围内,所有各类涉及土地承包的合同,都要规定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确定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通过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现有植被由谁负责管理,由谁负责保护,由谁负责经营。明确签约双方在沙区植被管护上的权利、义务,违背的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如交纳违约金,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