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中治沙活动措施的规定。

  几十年来的防沙治沙实践证明,农村是开展防沙治沙活动的主战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开展防沙治沙活动的主力军,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在许多沙退人进的地区,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力量,有计划地集中开展大规模的防沙治沙活动,相比一家一户、小规模地开展防沙治沙活动是十分有效的方法。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这条成功的经验还可不可以应用,在应用中的一系列涉及利益分配的政策如何处理?为此,本条规定当地政府,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林、牧、水兼顾,科学安排利用。在农村取消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用什么办法能将农村分散的土地和劳力集中起来?本条规定: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治理活动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在取得经济收益时按照股份或者资本金比例予以分配,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将治理后恢复生产能力的土地优惠承包给参与治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使用等等办法给予补偿。这样既不增加农民的负担,也有利于调动当地农民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同时也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在这方面,内蒙古赤峰市广大人民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采取上述办法,创造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