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需要的投资非常大,光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制定防沙治沙的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设法扩宽投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广大农牧民、企事业单位、组织、外商投入到防沙治沙中去。因此,本条对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项优惠政策作出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防沙治沙优惠政策的规定。由于沙区多是经济贫困的地区,加上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沙化土地的治理又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工作,如果政府不给予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很难调动广大单位和个人的防沙治沙积极性。因此,本款首先要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以吸引单位和个人投资防沙治沙。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职权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决定给予何种优惠。国务院1991年8月29日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已经就治沙的优惠政策作出过一些规定,如:防沙治沙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辅助为辅。国家对治沙和合理利用沙区资源,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国家每年发放治沙贴息贷款等等。本法实施后,有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的优惠措施。

  四、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活动的税收减免的规定。所谓减税,是指减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税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另一种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体现减征税额。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对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给予其税收上的减免是最直接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将有利于吸引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投资防沙治沙活动。本款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二是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目前,已经实施的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1991年12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该通知对防沙治沙活动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包括:一是凡治沙地区为治沙而举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减免税的产品和行业外,经营发生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二是对治沙地区的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与排灌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四是对通过治理沙漠而举办的种植业、养殖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五是对为综合利用、加工利用治沙资源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六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治沙而建设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七是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八是对治沙工程的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征免规定办理。本款规定相对于上述规定而言,实际上是给予了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因为上述规定有些还只是对某项税收的优惠,而按照本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要免征各种税收,也就是说,在投资阶段是不收税的。同时,在取得一定收益后,还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可以说,本法出台后,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