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政策优惠的规定。

  一、防沙治沙必须依靠科技,遵循生态规律,因此国家应当对防沙治沙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给予特殊政策优惠,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我国防沙治沙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因此,防沙治沙法在这一条对国家有关防沙治沙技术政策的优惠作出了规定。

  二、按照本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以下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一是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二是沙区能源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三是沙生经济作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四是节水灌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五是防止草原退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六是沙地旱作农业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等等。

  三、根据国务院1991年8月29日转发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一是国家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治沙事业费,主要用于防沙治沙的技术推广和人员的培训、宣传;二是治理沙漠及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的科技研究项目,应纳入科技项目计划,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拨给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科技人员到沙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此外,1991年12月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对治沙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中,也在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对治沙地区的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与排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上述这些政策优惠是已经在实行的。按照本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还可以再在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其他方面的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本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关的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