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由于洪涝灾害具有按流域发生,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强,抢救任务紧迫、繁重的特点,决定了防洪工作是一项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需要处理各方面复杂关系的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力量是无法做好防洪工作的。因此,防洪工作必须强调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多年来人们防灾减灾的实践经验证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的有力措施是工程性措施,即运用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拦蓄洪水、约束洪水使其顺利排泄入海。高标准的坚固的水利设施能够有效地防御洪水,减轻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防洪减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水利设施的修建和维护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它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是一项经常性的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的工作。这项工作只能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治理江河、湖泊,修建和维护防洪工程设施等工作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能力,重在依靠科技。党的十五大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重视运用最新技术成果,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防洪工作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也必须强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多快好省地进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通过科技进步,提高我国防御洪水的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包括重视防洪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注意培养和重用水利技术人才,加强对于重大的和关键的技术攻关项目的资金投入等多项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洪工作中,特别是在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中,要高度重视运用科学技术,逐步提高防洪工作的科技含量,建设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高标准、高质量的防洪设施。

  三、汛期是洪涝灾害的主要发生期,防汛抗洪犹如一场生死较量的战斗,时效性强。必须动员各部门、各单位、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加抗洪斗争,必须集中调配有关的物资和设备,集中调度使用有关的防洪设施;气象、水文、海洋、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协同配合,各尽其责,这些都需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具体包括: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防预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的准备;密切监测气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掌握天气、水文和风暴潮的信息,尽快了解汛情;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发现脱坡、管涌等险情立即组织军民抢护;组织危险地区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区,解决灾区居民的生活问题等等。此外,本法还在第五章中规定了有关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其他重要职责。

  四、洪水无情,洪水过后开展灾后恢复和救济工作,组织受灾百姓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主要包括:保证受灾群众的居住条件及吃饭、穿衣、喝水等基本生活条件,安排好救灾物资的供应;组织卫生防疫人员深入灾区,密切注意疫情,做好防病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水毁工程以防再次发生洪水;集中人、财、物,尽快恢复生产和教学等等。

  五、蓄滞洪区是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当遇到较大的洪水,超过河道行洪能力时启用蓄滞洪区分蓄洪水,以牺牲蓄滞洪区的代价确保特定地区的安全。我国江河中下游河道行洪能力普遍不足,在遇到超防御标准的洪水时往往需要启用蓄滞洪区,蓄滞洪区的管理对防洪工作意义重大。而我国目前对蓄滞洪区的建设及管理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蓄滞洪区内的安全设施严重不足,人员转移困难,安全无保障;二是运用后得不到补偿。因此,运用起来难度很大,不能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使蓄滞洪区的防洪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本法对蓄滞洪区作了专门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有依法扶持、补偿和救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包括财政上和政策上的支持。这项义务不仅是指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的义务,因运用蓄滞洪区而受益的地区,也有义务对蓄滞洪区进行扶持、补偿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