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住在行洪河道内居民外迁的规定。

  一、行洪河道是保障洪水顺利下泄的通道,一旦堵塞,就会造成更大面积的损失。随着人口的增长,历史上形成的行洪区如黄河下游的滩地,淮河中下游的行蓄洪区内的居民点,与洪水争地的问题愈来愈突出,已严重影响洪水的宣泄;同时,经常行洪也限制了区内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的发展,成为国内最贫困的地区之一。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居民,一旦洪水来临,一年的辛勤劳作全化为乌有,甚至几十年的积蓄也毁于一旦。因此,当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逐步外迁,一方面可以保障行洪河道的畅通无阻,减少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居乐业。目前,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在规划黄河下游滩区内居民的逐步外迁。

  二、组织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逐步外迁的工作难度较大,它涉及到几百万居民从行洪区内迁出的安置,是一项十分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当地人民政府周密计划,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以达到行洪安全与改善人民生活两利的目的。组织外迁工作,一方面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另一方面安置也比较困难,有的长年居住在行洪河道内,让其外迁,还有些故土难离。但是,为了保障行洪河道的畅通无阻,保证防洪安全的大局,更主要的也是为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因此,这项工作又必须进行并争取及早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外迁群众的生活妥善安置好,使这项工作成为改善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帮助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一条出路。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造成无数群众无家可归,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搞好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外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