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河口整治规划的规定。

  一、河流入海口既是从河流通往海洋的航运通道,也是排洪泻沙的主要通道,防洪任务十分繁重。河口地区特别是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几大河流的入海河口是我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我国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及最大的对外贸易港口上海港就位于长江口的南岸,对这些地区的开发利用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入海河口的水流、泥沙和河床的相互作用关系十分复杂,由于多年的冲淤演变,一些河流的入海口泥沙严重淤积,造成排洪不畅,这不仅影响了航运,而且威胁着河口地区城市的防洪安全,迫切需要整治。河口的整治即指在河流的入海口为满足防洪、防潮和航运的需要而修建必要的工程,以保证河口通畅的工程措施。

  二、由于河口整治往往是较复杂的一系列工程措施,涉及防洪、航运、供水及生态环境等许多方面,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对被整治河段的水文及水下地形进行观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该河段河床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防洪、航运等要求,制定河道整治规划,对治理工程进行总体部署。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一些河流跨越多个省、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复杂,有的河流输沙量很大,淤积严重,河口整治的难度大,任务重。因此,本条规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等河流的河口整治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

  三、由于河口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因此往往是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在河口地区围海造地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保证人为的围海造地不破坏河口的流路,维护河道的通畅,保持河势,保障防洪安全和河道航运的畅通,本条第二款特别强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