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材料的规定。

  一、保护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必要性。防洪工程和设施是用于防洪的基础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一方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不仅在于其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也在于防止其遭受人为的破坏。建国以来,国家对水利建设投资1400多亿元,群众投劳折资2400多亿元,建成总值3000多亿元的水利工程设施,包括8.4万座水库,3万多座水闸,24万多公里堤防和其他大量防洪设备及器材。这些水利设施为保护城镇、耕地、企业和交通的安全,保证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这些防洪设施同时也屡遭人为破坏,有的破坏行为恶劣,不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也严重威胁到防洪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据统计,多年来,全国每年都要发生万余起破坏案件,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保护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刻不容缓。破坏防洪工程设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法分子,包括犯罪团伙以防洪工程设施为犯罪对象,大肆盗取防洪设备、器材;二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顾防洪安全,擅自侵占防洪工程设施用地,甚至填毁防洪大堤;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不爱护防洪工程设施。

  二、对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有关防汛器材、物料的,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