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御洪水方案制定和地位的规定。

  一、防御洪水方案是针对江河、湖泊可能发生的各种量级的洪水,事先确定各类防洪工程,包括水库、闸坝、堤防、蓄滞洪区等的运用标准、时机、方式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等,并明确各项重要防洪工程启用的批准机关和组织实施者以及围绕防御洪水方案的实施应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总称。简言之,防御洪水方案是在现有防洪工程设施和自然地理条件下,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洪水预先制定的防御对策和计划安排,是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实施防洪调度决策和抢险救灾的依据。因此,防御洪水方案是防洪减灾的前提。

  二、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依据。防御洪水方案是防洪减灾的对策和方案,其制定必须符合防洪的实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依据。所谓符合防洪需要,就是有防洪任务的地方、重要江河,都应当制定相应的防御洪水方案;所谓科学合理的依据,是指防御洪水方案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设施的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根据本法的规定,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因此,防御洪水方案应当服从于流域综合规划。

  三、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审查、批准权限。防御洪水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也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审批程序,并具备应有的权威性。根据本条的规定,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审批。根据防洪需要,有关的防御洪水方案根据制定和审批权限、程序的不同要求可分为以下几类:(1)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制定防御洪水方案。(2)跨省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对于跨县、或者跨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同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即由有关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3)重要江河,即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是因为,重要江河洪水灾害较为严重,防洪任务艰巨,事关大局,并且这些江河流域面积大,每条河流一般都穿越数省,因此本条对其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审批规定较为严格。

  四、防御洪水方案的法律地位。既然防御洪水方案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洪的重要对策和方案,防御洪水方案一经制定并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防御洪水方案的执行,保证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