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的规定。

  一、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维护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保证防汛抢险决策的实施,防治洪水、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的重要保障。阻碍、威胁他们依法执行职务,就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就可能对防洪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本条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对于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按照本法和《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是指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方法或者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阻挠、妨碍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防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如果阻碍、威胁的不是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上述人员的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上述人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这一条的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按照本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是指虽然阻碍、威胁了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是情节相对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