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责任的规定。

  一、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是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物质保证,如果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被截留、挪用的话,一方面防洪将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洪水过后的救灾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对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和《刑法》规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防洪抢险、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截留、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截留、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防洪和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人员、指使截留、挪用的有关人员等。2.客观表现为截留、挪用防洪抢险、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截留、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防洪抢险、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防洪抢险、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截留挪用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项目等行为。“情节严重”是指截留、挪用上述资金和物资数额较大的;截留、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截留、挪用特别重要的紧急资金和物资的;截留、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等等。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4.截留、挪用资金和物资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归个人使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就是指根据挪用防洪、救灾资金行为的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在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对于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指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情节相对轻微,按照《刑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本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八种形式。行政处分一般由受处分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