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预报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的程序以及处理地震预测意见的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明确了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根据该款的规定,地震预报由国家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统一发布,无权发布地震预报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发布地震预报。第二款规定,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统一发布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不按照防震减灾法所规定的发布地震预报的程序发布地震预报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三款是对处理地震预测意见法律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必须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不按照上述程序随意向社会扩散地震预测意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地震预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所以怎样发布,既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必须根据地震预报研究的现状和预报的主要依据,对预报可能获得成功的程度作出估计;另一方面,又必须根据预报地区的人口、经济、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地震预报意见发布与否,以及怎样发布,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作出估计。

  地震预报仍是当今世界上的科学难题。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人们发现地震预报要比很多科学家以往设想的困难得多。因此,某些单位或个人根据一些局部的现象,瞎子摸象式的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只会使社会引起混乱。例如,1978年2月7日,曾有两位侨居美国的墨西哥人致墨西哥政府,预报“1978年4月23日在瓦哈卡州将发生地震”。该州的地方报纸在未弄清消息可靠性的情况下,就纷纷刊登这一消息,于是使该州居民陷入极大不安与慌乱之中。后来并未发生地震,虚惊一场。类似事件在我国也曾多次发生。自60年代以来,社会上有的单位或学者,利用所从事的专业,试图与地震的发生之间建立某种因果关系,地震部门的有些研究人员由于缺乏依法发布地震预报的观念,又对自己研究的成果过于自信,他们擅自向有关部门、有关社区散布地震预报意见,使一系列传言不胫而走,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地震预报的实施,必须有组织、程序、法律等方面的保障。地震预报本身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科学工作者、社会公众都直接地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施地震预报中各自均承担着特定的职责,唯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地震预报的社会效益。例如,1975年2月4日辽宁海城7.3级地震,在地震前半年,该地区被地震部门划为地震危险区之一,并加强了监视。临震前,地震部门提出了较明确的意见,当地政府根据意见果断地部署应急防震措施。社会各界群众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这次发生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地区的强烈地震的损失大大减少。有关方面估计,避免了约10万人的死亡和几十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上述表明,地震预报发布是一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与社会安定的十分严肃的大事,而地震预报是否能取得防震减灾的实效,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地震预报管理水平的高低。为此,早在70年代国家地震局就制定了发布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并于1977年8月2日经国务院批转并施行。1988年又修改为《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88年8月9日以国家地震局局长令发布实施。该规定建立了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本法对此再次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强调地震预报必须统一发布,以避免多渠道发布地震预报给社会造成混乱和不良后果,同时,也可提高地震预报的实用性,更好地起到防震减灾的作用。

  三、地震预报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预报的时间尺度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其时间尺度的划分,大致分别为十年尺度,一二年尺度,一二个月尺度和几天之内。这种分类是必要的,因为每类预报的价值和影响是各不相同的。长期、中期预报通常不会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因为,它不会使公众产生紧迫感。长期、中期预报的目的是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危险区作出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短期或临震预报的发布,离地震发生的时间只有数天到一、两个月。这类预报一旦发布,将对预报区所在地的政府和公众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预报成功将可以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大大地减少经济损失;而如果出现虚报,若处理不当也将会造成生产的下降,甚至引起社会混乱。也就是说短期或临震预报的后果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而不象长期、中期预报对人们的近期生活无大的影响。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后果的这种利害关系,使得确定地震预报意见是一件十分严谨的事情。因此,本条第二款专门设定“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就是为加强对短期和临震预报的管理。国务院规定的发布地震预报的程序,包含了地震预报意见的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的审定与地震预报的发布。地震预报意见的提出是一个科学问题,其科学行为是根据地震学和地球物理学前兆现象的确认和评定作出的,而地震预报的发布则是政策性问题,其行政行为的作出,不但要根据地震预报研究的现状和预报的主要依据,同时还要考虑到预报地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等具体情况。

  四、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的预测意见是地震预报提出的一种方式,它是科学行为。要使其科学行为变成行政行为,必须按一定的程序。为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需要由政府地震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该预测意见”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科学评审,决定是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在整个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其预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