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权限、方式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两项内容,一是规定了制定、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权限,即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一级是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一级是省级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制定、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方式,即谁制定、谁组织实施的原则。另外,制定省级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必须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进行。此外,省级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只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是指在某一时段内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可操作的技术性计划。众所周知,地震预报是当今世界上的科学难题。不是少数人短期内可望解决的,须在广泛的科学基础上制定长期规划,系统地进行各种观测和研究,才可能取得成效。为此,世界上较早从事地震预报研究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制定国家的地震监测预报计划。例如,日本自1965年开始实施第一个经政府批准,并列入国家预算的地震预报研究五年计划,至今已完成六个五年计划。美国从1958年开始,为了开展地震观测监视工作,制定了“维拉计划”。在该计划实施期间建立了全球地震观测系统,大大丰富了世界各地的地震活动性资料,并促进了观测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地震预报的研究。我国自1956年开始将地震监测预报研究列入全国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以来,在过去的几个五年计划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监测设施建设和预报研究计划。例如,为实现我国地震观测技术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1976-1984年实施的“768”工程,为推进全国地震数据传输与处理系统而制定的1983—1990年实施的“837”工程,为提高地震预报的科学性与可应用性制定的1983-1987年实施的“地震前兆与地震预报方法的系统研究”和1987—1989年实施的“地震预报实用化方法研究”(简称“清理与实用化攻关”)和“八五”期间的“短临预报方法的深入攻关研究”等。通过上述一系列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实现,逐步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地震监测预报思路和工作体系,建成了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初步形成了一些中、短、临预报指标和综合预报方案,为实现对某些类型地震的预报奠定了基础,也取得了一些较为成功的预报震例。

  三、根据本条规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是在既定目标下,根据国内当前的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实况,在充分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不同时期制定的方案的目标与内容是不同的,但在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时通常应包括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推动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与确立;

  2.全国地震监测的布局、优化与设备更新换代的方案;

  3.实现全国地震监测信息快速、正确传递的现代化建设方案;

  4.全国地震分析、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推进方案;

  5.全国地震速报和震后趋势快速判定的科技方案;

  6.地震预报的社会对策。

  组织实施的任务包括:方案的综合预算、人员的配备、经费与设备的分配及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由于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国家,且地震活动范围大,而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震情和工作基础有很大差异。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地方制定的区域性地震监测预报方案,不仅具有区域性特色,有利于方案的实施,也是对全国总方案的有力补充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