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是针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确立的一项工作职责。确立这一工作职责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由于次生灾害源的种类多、范围广,仅仅依靠少数单位和公民个人无法有效地防止次生灾害源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产生,所以,对各种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源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应当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

  地震次生灾害是指以地震为起因而导致的其它灾害,也就是说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是从因果关系上界定的。地震次生灾害的种类很多,常见的除了条文中列出的外,还可列举出毒气泄漏与扩散、爆炸、泥石流和海啸等。

  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损失有时也是十分严重的,甚至有时因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会超过结构物破坏造成的损失。由于次生灾害的种类多,范围广,仅仅依靠少数单位和公民个人无法有效地防止次生灾害源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产生。因此,对各种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源采取的防范措施,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各种次生灾害中,经常发生的是火灾。大地震发生时,往往随着结构物倒塌使火源失控而导致起火,同时由于供水系统可能遭到破坏,消防系统受损,多处起火,加之社会秩序混乱等原因,地震次生火灾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往往酿成大灾。国内外大地震发生的次生火灾的例子很多,如1923年9月1日日本关东大地震,在死亡的10万人中,因建筑物倒塌压死的不过数千人,其余大部分死于次生火灾,在毁坏的57万栋房屋中,烧毁的约达45万栋。近些年在国内外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次生火灾也不乏其例。在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的次生灾害中还有水灾。地震有时可造成水坝、河堤毁坏决口,或因滑坡崩塌造成河道淤塞,水位上涨而引起地震水灾。据史书记载,1786年6月1日我国四川康定南发生7.5级地震,大渡河两岸山崩引起河流塞流,断流10日后,河道突然溃决,高数十丈的洪水汹涌而下,淹没民众十余万人。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还有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因地震引起贮存放射性物质的装置破坏,或使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或管道破坏,致使放射性物质、毒气、毒液等溢出,造成灾害。地震灾害还可能引发社会性灾害,其中瘟疫与饥荒较为常见。当然,这类社会性灾害的严重程度,与当时的社会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由于地震而死亡最多的应属1556年我国陕西的华县8级大地震,共死亡约83万人,但实际上其中70多万人死于其后的瘟疫和饥荒。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群众对易于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灾害源进行认真地调查,收集、整理这些灾害源的位置,所属单位,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原因,成灾规模及灾害源的现状、隐患等基础资料,登记造册,有的可绘制成分布图;要评估次生灾害源在地震时可能突发和蔓延的危害性。其危害性一般可分为四级:1.只危及本体;2.危及所在地;3.波及邻区;4.蔓延大片。要特别重视评估“波及邻区”和“蔓延大片”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危险性。对于已经搞清的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负责,责令次生灾害源所在单位制定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要针对次生灾害源的具体特征,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对于那些易发生火灾的老旧民房,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予以改造。要制定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做好地震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对于地震后发生的次生火灾的扑救,应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且在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和警力配备等诸方面都能适应地震发生后特殊情况下的次生火灾扑救的需要;对于易发生地震水灾的江河堤坝,特别是有可能直接危及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库、江河堤坝,应进行抗震鉴定与震害预测,结合防震减灾规划的制定和落实,采取抗震加固措施,防止地震时决堤溃坝,或由于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河道淤塞等;对于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的工矿企业、科研或医疗单位,对于油库、贮油(气)罐、高炉、风炉、输油输气管线等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