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地震灾害预防中应当担负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非工程性预防是地震灾害预防的重要措施,既有赖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在非工程性预防中应当起到积极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本条具体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非工程性预防中的基本职责。这些基本职责的内容涉及到有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震灾害预防中非工程性预防的重要措施,是为防震减灾工作奠定群众基础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

  防震减灾知识主要包含地震监测预报方面的知识、地震灾害预防方面的知识、地震应急方面的知识和震后救灾与重建方面的知识。从内容上既包含有自然科学知识,也包含有技术科学知识,还包含有社会科学知识。不管哪一种知识都是人类长期与地震灾害进行斗争的经验积累,都是人类对地震灾害发生规律的认识和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因而,任何知识都具有科学性,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性。

  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是为了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进而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和互救的能力,以达到减轻地震灾害的目的。知识和意识均属文化的范畴。灾害意识可以认为是人们关于灾害和灾害现象的知识、观点、思想、心态的总和。灾害意识和灾害文化均属对于灾害认识和实践经验的精神成果,二者内容上有交叉,涵盖的对象也有重迭,但也有区别。灾害意识包括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等形态,与个体意识相比较,灾害文化只能是群体性的,灾害文化的主体是民族、社区等。与群体意识相比较,灾害文化不仅表现为灾害的观念形态,而且也包括大众化的行为趋向和行为方式,它不仅是人们的意识,也是人们的实践,所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也是发展民族或社区的防震减灾文化,因而,也是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很多地震灾害的实践表明,具有防震减灾知识和防震减灾意识的公民,他们的行为选择往往具有理智性和科学性,往往能获得保护自我以及保护他人的正效果;而无防震减灾知识和无防震减灾意识的公民,他们的行为选择,往往具有盲目性,甚而惊慌失措,常常导致不应有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负效果。自救和互救是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本救助形式之一,很多震灾实践表明,震后被埋压人员的抢救,绝大多数是靠灾区人民的自救和互救而获得存活的。很自然,灾民被埋压的时间越长,获救而存活的比率越低,只有灾区的人员能够最及时最迅速地投入救灾活动。所以,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对应急救助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挽救生命损失是至关重要的。

  三、本条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专业性抢险救灾是地震灾害后,灾区又一重要救助形式。诸如煤炭、化工、石油等行业,由于其行业特点,地震灾害之后往往出现一些特殊灾害或特殊情况,对这些特殊灾害的抢救或特殊情况的处理,没有专业知识或者没有专业培训的人,往往事倍功半甚而无从下手。比如,唐山地震后,开滦煤矿井下有大量工人,如何抢救井下工人,一般人员不知所措,还是煤炭部门组织调来了井下抢险队,使井下工人绝大部分获得及时脱险。对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抢险救灾人员,必须进行专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其抢险救灾的能力。所以,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其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为了检查行业性的抢险救灾能力,适当时期组织必要的演练,是值得提倡的。

  四、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这一规定首先表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以重视、部署和安排。不仅对公民,而且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而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编写防震减灾知识教材,可考虑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到中、小学校的教材中去。其次,地震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宣传内容以及方式,要恰当安排、适当掌握,以免引起误解,甚而引起人们的心理不安和社会谣传。所以,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工作应当由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并控制局面,既保证宣传工作有力进行,又能确保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的正常。再次,防震减灾的宣传应开辟多种渠道,组织多种形式进行,涉及到地震、广播、电视、报刊、教育、文化及出版等很多部门和机构,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开展这一工作,以保证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能有序、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