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和公告震情、灾情和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将及时地报告和公告震情、灾情,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确定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以便使各级人民政府准确地掌握地震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有效的地震应急工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应当由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只有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这既是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专有职权。本条第二款确立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这一原则,具体而言,只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才有权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而且,这种对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和评估应当是上述有权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只有基于本条的规定进行的地震灾害调查和评估的结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震情是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的活动情况和发展趋势。灾情是指破坏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情况。震情、灾情的调查了解是灾区各级政府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中的一项重要职责。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信息是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各种应急抢险救灾,安置灾民,确定请求外部应急救援人员的类型、物资和装备的品种数量,争取国内外应急救援和震后重建家园的重要依据。准确的震情判断对减轻地震灾害损失,迅速恢复灾区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立即派出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通过对现场的地震观测与研究,作出地震类型和后续地震的判断。并尽可能作出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判断,并根据震情发展和变化,提出地震应急工作部署和调整的意见,及时报告给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地震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地震使建筑物、设施功能失效及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干扰引起的非实物经济损失,如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企业停产、减产、搬迁等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是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又一项重要的职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是实施应急救助,救灾部署和重建家园的重要依据,是地震应急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使评估结果科学、公正、可靠,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必须依法进行:

  1.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只能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为了评估的全面、公正,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评估,更无权以任何方式公布擅自作出的评估结果。

  2.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按照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进行,它规范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统一的标准。调查评估主要内容有了解灾区城市规模和乡镇分布、房屋建筑结构、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依据每种类型房屋建筑的破坏情况统一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依据破坏情况将灾区划分为若干评估区,依据抽样调查结果确定各评估区主要结构类型房屋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财产损失;确定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大型企业等的直接经济损失;评定室外财产损失、救灾直接投入费用和各种间接损失;汇总地震伤亡人数等资料。最后将评估结果撰写成评估报告。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或因故不能在短期内完成对整个灾区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可先进行初评估。无论是初评估结果还是总评估结果,都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以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争取外部的支援等。

  3.依法认定的评估结果方为有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必须经过地震部门认可,上报政府同意,才能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灾、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经济补偿和震后灾区恢复重建的决策依据。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对震情和灾情给予极大的注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作好宣传报道,有利于制止地震谣言的传播、有利于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的救灾工作,有利于争取国际援助,同时也是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有利时机。因此,应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信息,作好宣传报道工作。但是,由于人民的防震减灾意识还很薄弱,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人民的心理受到极大的损伤。对震情的判断和对灾情的调查了解也有个过程,不正确不恰当的报道有可能产生负面的效应,影响抗震救灾的顺利进行和灾区社会秩序的恢复。因此,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的情况,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