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具有负责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对具有管理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一定公务职责的人员,下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所确立的法律责任。主要设立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处分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掌管、经手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是截留、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犯罪行为构成了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如果是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犯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