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主体可以选择受赠对象捐赠其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年来,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为更好地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捐赠主体的范围。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法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他们是重要的捐赠主体。

  3.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它包括境内以及境外的各类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等。这些组织已经并将继续对公益事业捐赠发挥积极作用。

  二、捐赠主体有权选择受赠对象

  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捐赠活动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意愿,符合捐赠自愿原则;二是捐赠人选择受赠对象必须限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类主体。捐赠自愿原则不仅包括捐赠人是否实施捐赠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捐赠何种标的的自愿以及如何实施捐赠的自愿,还包括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的自愿。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是实施捐赠的重要前提。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不少省市制定了有关捐赠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多数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将各地的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符合捐赠工作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捐赠人的愿望的。

  捐赠人选择受赠对象的范围有两类,即在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类受赠主体中进行选择。不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宗旨和目的,比如,中华慈善总会,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环保基金会的宗旨是推进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环保产业发展以及涉外活动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不同的捐赠人实施捐赠的目的也是有所不同的,如有的是资助青少年教育,有的是要保护环境,有的是要救济贫困,有的是要鼓励见义勇为。同时,不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捐赠财产的使用效果和程序上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规定捐赠人可以选择捐赠对象,有利于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有利于受赠人加强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果。

  三、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1.捐赠财产。捐赠财产即捐赠的标的物,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款项,如霍英东先生捐资设立的青年教师奖励基金,曾宪梓先生捐资设立的师范教育奖励基金。二是实物,如汽车、药品、电器、字画等。三是项目捐赠,即以一定的款项和实物完成特定项目的捐赠,如霍英东先生为亚运会捐赠的英东游泳馆。规定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二是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2.捐赠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或者破坏国家的、集体的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刑法则对抢劫、贪污、盗窃、诈骗、侵占、挪用、窝藏、聚众哄抢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说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捐赠人在实施捐赠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等的规定,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财产的来源、取得和占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

  3.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还必须依法享有处分权。所谓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财产享有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能,它与所有权关系密切。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说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处分权是其中之一。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就当然拥有处分权。对财产行使处分权有两种方式,即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而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捐赠则是转让财产的一种方式。所以,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反过来说,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实施捐赠。

  4.对企业捐赠财产的限制。由于处分权直接决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因而,它是所有权的核心。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比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其财产的所有权都可以依法与处分权相分离。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处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对财产行使处分权,而对企业财产实施捐赠则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企业对财产实施捐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这种捐赠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范围内,或者取得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特定的授权,任何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都不得慷国家或者其他财产所有权人之慨,对经营管理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随意进行捐赠。第二,捐赠财产应当是企业所能支配的财产,即税后和偿还债务后企业的自有资金。任何企业及其负责人都不得对应纳税款、应偿债务的财产进行捐赠。第三,企业的捐赠应当在生产经营有赢利的情况下进行,自身经营亏损的企业不宜实施大额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