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重建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着重强调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重建中的工作职责,突出了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重建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根据本条的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重建工作中,有义务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这既是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重建中义不容辞的一项法律职责,同时也是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的基本原则。地震灾区的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服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震后重建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二、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震毁后的城市、村镇的重新建设;二是震损后的城市、村镇的恢复建设。通常笼统地称之为重建。其实二者是有差异的。所谓震毁是指绝大多数建筑物、构筑物遭受破坏,其中大多数属结构破坏,同时伴随着部分地形、地貌变迁;所谓震损是指部分建筑物、构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少数属结构破坏。地震灾区往往跨越几个县,若干个乡镇,重建工作必须在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使有限的资金投入发挥最大的重建效益。重建的规划安排应当根据震灾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三、重建规划和安排必须以震害情况为根据,即根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生命线工程震毁、震损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安排。一是分析不同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受损的原因,研究同类建筑物、构筑物中在同等地基条件下,何以保持完好或损坏较轻的因素,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抗震经验教训,作为恢复建设、重新建设项目抗震设计的借鉴。二是根据震毁区城市、村镇的破坏情况,确定原地重建或是易地重建。三是根据震损后的城市、村镇的损坏、破坏情况,决定修复、改造及部分重建的方案。四是根据地面破坏的实际情况,安排调整规划布局。如地震时显示出来的严重砂土液化区、断层活动错裂带、地面塌陷区等应予避开。

  重建规划和安排必须重视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加以部署。村镇重建与恢复建设前,应对原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执行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同时应避开地震地质、地形条件不利地段安排建设。制定城市易地重建选址或恢复改造规划时,除考虑该地区原抗震设防要求外,还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布局与设防。

  四、在重建阶段,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的主要工作有:

  1.落实重建资金。主要是国家投资补偿,非地震灾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援助、地方自筹以及国际援助,保险理赔,单位和个人自付补偿等。确定能够用于首批重建的资金数额,以便确定具体任务、规模。

  2.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水文、工程地质调查基础上编制土地合理利用规划。如:居民区、大型公共建筑、医院等宜规划在地面运动强度较弱地段,而地面运动较强地段尽量安排仓库或绿地。规划建设特别要避开活动断裂带,洪水淹没区,严重砂土液化区以及古河道、坑、溏、洼、淀、江河两岸,地下采空区等。震损城市在恢复改造规划中应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潜在的地震危险,如根据地基条件调整建设区段;通过拆迁改造解决建筑密度过高地段,以及根据防震减灾需要调整生命线工程,使之达到合理布局要求,消除因布局不合理而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3.编制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包括重新建设、恢复建筑等,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4.实施恢复、重建规划的进度安排。本着先急需、先重点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安排住宅建设,边建设边安排居住,形成新建家园安居小区,同时安排建设对国计民生有直接而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等。

  5.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建设方案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