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作为防震减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地遵守防震减灾法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违反了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条通过列举违反防震减灾法的行为,并确定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防震减灾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在调整防震减灾领域中社会关系时的国家强制力。

  二、根据本条规定,只有犯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才应当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分两类,一类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另一类是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凡是犯有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接受由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即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所给予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由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任何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作出同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在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按照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的幅度进行,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罚款,行政处罚幅度就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否则,也不能构成合法的行政处罚形式。

  2.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是破坏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等。对负有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追究方式,可以是受损失的单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附带提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要求。

  3.刑事责任。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犯罪罪行主要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财物、妨碍文物管理等等类型。

  三、对犯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的规定,可以由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即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实施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