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赠人使用和管理受赠财产的规定。

  受赠人内部机制的健全,是捐赠活动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捐赠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健全制度,实行民主理财,规范操作,管好基金,才能保证基金安全,也有利于基金的增值和合理使用,使捐赠人放心,提高受赠人的信誉。

  受赠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捐赠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捐赠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受赠人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基金会有权将其用于资助,但不得出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一般规定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进行专项资金管理;配备或聘请专职的财务人员,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基金支付实行计划管理,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批准;设专职审计员负责基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对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有的委托基金会进行管理,有的则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在当地国家银行以受赠单位名义开设专户,对基金进行定期的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