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知情权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的重要手段。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一些企业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得从业人员盲目操作,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本条还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作了规定。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劳动者职业安全知情权的范围很广,与生命健康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伤害的职业危害及其避害的知情权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自身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本条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告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导致何种生产安全事故; (2)对这些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3)针对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特点,事先制定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或者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公告栏,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