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规定。

  一、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资金保证,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将很难实现。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问题,是关系到本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用多个条款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本法第24条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本法第18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又在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如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这部分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二、本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两条规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遭受事故伤害,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这两条规定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对于本条的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