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法第5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负有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而且负有在发生事故后组织抢救、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本法第70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的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组织上述的专业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可以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根据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首要领导以及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坚守岗位,组织事故抢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这一方面是因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场地、布局、设备、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熟悉,有其在场,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事故抢救、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的处理。另一方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特别是如果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且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规定,还可能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而应坚守岗位并等候处理。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这一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给予拘留15天的处罚。